【新刊】李康 邓宏图丨土地改革、国家能力建设与工业化资本积累——基于新中国土地改革的经济史和政治经济学考察
图:1951年,青海民和县磨沟村回族雇农冶金财分得土地
(茹遂初 摄)
内容提要:本文聚焦于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探讨其对于提升国家的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分析发现,传统农业社会时期中国的上层官僚组织和下层乡村社会处于“双层分离”状态,依靠地主士绅阶层完成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间接管理,而新中国成立后完成了彻底的土地改革,使国家政权不是以内卷化的形式,而是借助于各种党政组织和团体垂直深入到乡村社会,由此地权变革造就的强大基层社会组织和政治动员能力,使新生的政权相继完成了农业组织变革与意识形态再造,有效地促进了现代中国国家能力建设,为工业化转型铺平了道路。因之,比较历史制度的分析表明,土改不仅关乎土地权能的重构与再分配,也是土地背后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之间权力结构的重塑,这对于发掘土改之于中国现代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这层含义至关重要。
关键词:土地改革 农业剩余 国家能力 工业化转型
一、引论
土地不仅是农业社会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也是乡村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的重要承载物。从纯粹的经济学逻辑来看,土地改革直接表现为对土地权能的重新划分和土地权利的重新分配,并由此引申出土地产权配置变动对经济效率影响的讨论。然而,结合具体的历史时空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彻底的土地改革,在基本实现地权均分的同时,也完成了国家对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彻底改造,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等诸方面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就亟需拓展分析维度,全面而系统地考察土地改革之于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力重新配置所带来的政治和经济综合效应。
回到真实的历史情境中,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就是,在一穷二白的落后农业国基础上实现向现代工业化国家的转型,实现近代以来中国精英为了救亡图存相继提出的现代化方案。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指出,“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1]。1950年新中国通过的《土地改革法》总则第一条也指出,土改要“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其实,这种观点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反映在中共领导人的意图和规划中,毛泽东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获得之后,中国人民及其政府必须采取切实的步骤,在若干年内逐步地建立重工业和轻工业,使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因为“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3]。之所以早期中共领导人对实现工业化强国的目标有如此强的紧迫感,是根植于对近代以来中国在西方工业化强国的冲击下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刻反思,集中体现在:与晚清和民国均错失近代工业化机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8世纪从英国兴起并逐渐向外扩散的工业革命造就了中西经济体的“大分流”(the great divergence),[4]19世纪的日本抓住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机而转型成现代化的赶超型经济体,成为亚洲“小分流”(Asia’s little divergence)的典型代表,[5]由此西方和日本的经济总量快速增长,逐渐赶超并拉开与中国的距离(如表1)。从麦迪森(Angus Madison)估算的世界经济千年数据可以看出,近代工业革命以前,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占世界的比重均保持在20%以上,在1820年该比重一度高达近1/3。但当18世纪中叶西方率先开展工业革命后,中国被迅速赶超,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GDP占全世界的比例跌落至4.5%的低谷。同样地,历史上日本的经济表现曾长期落后于中国,但在近代转型过程中顺利实现了工业化,其经济总量逐渐追平甚至超越中国。对此,乔晓楠和何自力指出,西方因抓住了工业化时机而实现了快速发展,中国却因错失工业化机遇而导致近代的衰落。[6]
那么,为何又要将土地改革和工业化转型联系起来呢?世界历史经验表明,大多数落后的农业国家要实现工业化或经济起飞,都需要首先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二战结束后经济再度“起飞”的日本[7]和韩国都施行了土地改革,当时它们还在美国占领军的控制之下,地主阶级难以抵抗而使得土地改革进行得比较顺利。类似地,台湾地区在国民党撤退过去的63万军队的管制下,有效地减少了土地改革可能遇到的旧有利益集团的阻力,从1949年到1953年依次经过强制减租、出售公田、出售私田等步骤,逐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特别是1953年颁布施行的《耕者有其田法》,以政府强制收购地主土地并转卖给佃农的方式,对平均地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8]张培刚在论述农业与工业化时就总结道,土地改革是落后农业国实现工业化乃至经济“起飞”的必要前提。[9]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此时的农业国大多处于封建土地制度形态下,占地极少的农民往往需要向地主租佃土地并被迫支付高昂的地租,大量的农业剩余是以地租的形式被地主阶级所侵蚀,而且基层大量的税收寄生阶层中饱私囊进一步导致税收“漏出”,也耗散掉大量农业剩余。此时亟需启动工业化的落后农业国无法如早期西欧国家通过对外殖民掠夺、圈地运动等方式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大多只能依靠国内的土地再分配和农业组织制度变革来实现内源性资本积累,提供启动工业化所需的资本。那么,加强国家的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就是落后的农业国要达到工业化转型所需的“组织门槛”,进而达到“资金门槛”的关键所在。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落后的农业国借助地权变革带来的国家能力提升,并不必然会促成工业化转型,因为这些还和政权的性质、意向和目标有关。但是落后的农业国要想以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形式开启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具备相当的国家能力以调动有限的资源,无疑成为一项基础条件。特别是考虑到,此时新中国还面临着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20世纪50年代初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成立“巴黎统筹委员会”,其制定的对中国贸易特别禁运项目甚至比对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还多五百余种[10],在国内百废待兴、国际形势严峻的条件下新中国就只能依靠自身内源性资本积累启动工业化建设。
1952年9月,太原钢铁厂冶炼出新中国第一炉不锈钢
(图片来源:沂州新闻网)
于是,沿着上述历史时空脉络展现的落后国家在工业化追赶过程中的若干特征化事实,本文将焦点放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全面而彻底的土地改革[11],其中的核心在于考察土地制度、组织结构与国家能力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从经济史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寻新中国成立后施行的土改运动是如何促使国家政权进入基层,又带来了哪些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变,并最终有效地提升了国家的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所谓的“国家能力”,最早是由一批社会学者和政治学者提出来的,他们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自由主义思潮过分强调社会自主选择的重要性而主张国家功能“最小化”,兴起一股“找回国家”(br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学术思潮,认为“既往的社会中心论者将国家视为一个政策产生和实施的平台,只能被动地接受与各类社会组织或经济利益团体谈判与协商的结果,并负责完成相应的政策实践”的观点是不符合发展实践的;相反,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或一种组织制度,需要某种超越社会利益集团制约而制定决策,并将其意志转变为现实的能力[12]。而后经济学家沿用“国家能力”一词,开始考察国家或政府在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并将其进一步地概括为“国家财政能力”(fiscal capacity)、“法治能力”(legal capacity)、“信息获取能力”(information capacity)和“官僚组织能力”(bureaucratic capacity)等可量化的指标[13]。也就是说,关于“国家能力”理论的研究,早期学者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中展开的,而后则重点关注国家在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时所需的“制度基础设施”。本文借用国家能力概念考察新中国的土改历程,主要也是分两个层面展开:第一,从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关系重构的角度考察土改对于旧有乡村治理模式的重塑过程;第二,考察与土改相关联的一系列组织与制度演化过程,进一步解构国家的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所需的“制度基础设施”。
概言之,借用国家能力概念探讨土地改革,并非将其作为推动工业化转型的唯一条件,只是试图揭示落后农业国实施的土地改革以及相应的组织与制度变革,是如何构成其完成内源性资本积累以开启工业化转型的基础条件。如此一来,本文将土地改革与国家能力建设和工业化转型联系起来考察,一方面,强调以往关于新中国土改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讨论地权集中程度及其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也发掘出土改在解放生产力之外,还为工业化铺平了道路,这一面向在土改之前就已经反映在中共早期领导人的政策意图中,并被诸多后发国家成功的工业化转型案例所验证;另一方面,对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和重工业优先发展等战略的连续性考察,有利于在长时段的历史性跨度中展现新中国土改的整体图景并弄清其所处的历史方位,这对于厘清土改前后一系列组织与制度变革的内在逻辑至关重要。
本文接下来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从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关系重构的角度,考察相对于晚清和民国政府,由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给乡村权力结构和治理模式带来的实质性突破;第三部分则进一步阐释土改后的一系列组织与制度变革的内在逻辑,如何加强了国家对基层的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第四部分则全面阐述了土改对于中国现代国家能力建设的政治经济学含义,集中体现了本文对土改意义再考察的一个新的分析视角;第五部分是结论和评述。
二、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土改
对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构
主流新古典经济学以私有产权是否得到清晰界定和严格保护,作为评价一项制度安排是否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率的重要标准,因而在面对土地产权制度议题的时候主要围绕着“平等与效率”展开讨论,认为过于不平等的土地分配会分化出大地主和佃农,从而形成地主耕作制、分成租佃制和固定租佃制等不同的农业组织经营形式,由此不同行为主体会因风险分担、激励效应和监督成本等差异而导致不同的农业生产效率[14]。然而,土地改革议题不仅牵涉土地产权制度的效率问题,而且从根本上涉及对土地产权的再分配问题,因而是一个政治经济学议题。土地改革(land reform)不同于土地交易(land sale),在将大规模的土地产权从地主转移至贫雇农时,不可能对地主阶级受损的利益进行完全补偿,而会遭到原有土地利益集团的抵制甚至反抗,即使土改得以完成,而要想进一步稳固土改成果,不至于被旧有的土地利益集团所颠覆,还需要相应的国家政治强制力和农民组织力作为保障[15]。二战后随着诸多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发展经济学曾对这些国家的土地改革历程给予了高度关注,波威尔森(John P. Powelson)和斯托克(Richard Stock)细致地区分了“第三世界国家”土改前不同的政治权力结构如何影响土改的顺利进行[16],二战后的韩国是在日本占领区的基础上开展土改的,日本在战时为了从韩国获得持续且稳定的进口粮食,极大地削弱了韩国地主精英阶级在乡村社会的政治影响力,同时大力地促进了韩国农民教育水平、农村信用和合作制度建设,农民权利意识的崛起以及美国占领军的支持使得二战后韩国的土地改革进行得较为顺利。相比之下,墨西哥在20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启的土地改革,始终渗入了土地权贵阶级在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导致整个土改过程漫长且低效。印度独立后开展的土地改革也是如此,很多邦的立法机构都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地主阶级的政治意志极大地阻挠了土地再分配。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与这些国家均有所不同,既不是在有外在政权力量干涉的殖民地经济基础上开展,也不存在地主阶级或土地贵族占据国家政权核心位置的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新中国是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土地改革并非是以向上打破国家政权形态作为开端,相反是需要国家政权向下重构乡村社会的治理形态,以此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那么,本文对新中国土改的讨论首先就需要回溯明清以来传统农业社会时期的乡村权力结构和治理模式,这样才有可能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厘清新中国土改的来龙去脉。
(一)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权力结构和治理模式的回溯
在新中国实施大规模土地改革的时候,乡村社会的治理形态基本还是延续着明清以来由地主士绅阶层占据统治地位的状态,国家正式官僚组织尚未直接作用于乡村社会,“皇权不下县”大概是对这种关系描述最为精准也是使用最多的概括。[17]尽管后来一系列历史学研究都质疑“皇权不下县”的论断[18],但是他们提出的大多数反驳论据针对的只是将“皇权不下县”视为“国家权力完全无法作用于基层社会”的说法,实际上,本文并不否认这种说法,此处引用的“皇权不下县”指代的主要是“正式官僚不下县”,县以下并不存在国家正式派驻的官僚,国家权力一直依靠各种民间组织间接地管理着基层社会,尽管明清时期在江南发达市镇,县以下曾增设巡检司等正式官僚机构,但也并未形成全国性的、常规性的官僚行政体系。费孝通解释道,传统中国的国家机器和基层社会的交汇点在县衙门,因为知县属于中央派出的最基层官员,县以下再无其他任何正式的行政单位,县以下的乡村社会主要由乡绅阶层和宗族组织等自治团体管理,形成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双轨政治。[19]同样地,黄宗智对明清至20世纪30年代的国家政权组织结构有类似的判断:国家政权很难渗透到村落之中,国家与村庄之间的实际联系(主要为征收税款)通常是由乡保完成,形成了小农经济、地主制和中央集权三者相互依存的政治经济秩序。[20]对此,黄仁宇曾形象地将其比喻成“三明治结构”,上层是成熟的文职官僚,下层是自治的乡村社会,中央集权体制看似紧凑坚固,其实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之间的联系相当松散。[21]瞿同祖进一步指出,国家权力和基层社会的实际联系依靠士绅阶层完成,“绅士充当了政府官员和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国家依靠绅士来控制和管理社会”。[22]
1935年,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第四区区公所平抑粮价的训令(图片来源:7788网站)
随后民国政府为了扭转上述国家和农民之间松散联结的状态,在推动国家权力向下延伸和扩张方面有所进展,如民国初期在较大的乡、保所在村镇设立区公所,将原来横亘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税收中介掮客替换为区公所职员。可是,由于区公所依旧随便摊款、无所制约,国家政权的扩张并未真正带来国家财政收入的提高,反而造成国家政权的内卷化。[23]1930年国民政府又修订了《县组织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依照国家法规选出乡长、闾长和监督委员会,但实际上退居幕后的旧式乡村精英依然保持着对乡村的领导和控制,原有的国家政权形态和乡村权力结构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24]张鸣在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成效时指出,“即使从国民党的角度出发,保甲制的实行也是完全的败笔”,“从实行的效果看,只是将国家政权在形式上延伸到了每家每户,但实际上则是将原来土豪劣绅地方势力的恶行合法化,并且背在了国家政权的身上”[25]。许纪霖同样指出,“到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权力在农村由县下沉到区、乡、镇一级,但由于农村精英的流失,政权对农村底层的控制反而更加微弱,其对农民的职能只是征粮、征赋、征丁,这又加剧了农民与政权的紧张与对抗”[26]。从这层意义上说,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国时期,农村的政治经济组织依然是高度自治的,且主要由地主士绅精英主导,中央政府从未将其有效地整合进正式的国家官僚组织体系,甚至因民国成立后的军阀割据,原有的乡村秩序崩坏,导致土豪劣绅的出现,使得中央政府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并未能获得实质性提升。
通过上述对明清以来传统农业社会时期的乡村权力结构和治理模式的简要回顾,可以发现:尽管近代以来中国能够依靠自上而下的成熟的官僚体系来贯彻中央的政策意图,以实现对地方的集中统治,但这种国家权力架构历经多轮革新依然未能完全延伸到基层的乡村社会,农民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的乡村自治共同体,日常的生产和生活等诸多活动主要是由内部的宗族和乡绅等力量进行协调和管理,甚至后期出现了土豪劣绅,国家对于农民只是一种过于遥远和抽象的组织形态。概言之,传统中国国家政权结构是由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结合而成,国家权力只限于双层结构的上层,在下层靠士绅精英和宗族组织间接行使权力[27]。
(二)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土改运动对国家政权形态的重构
真正对上述传统国家政权形态和乡村权力架构形成巨大冲击的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共通过土改不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与理想,而且完成了晚清直至民国政府始终没有彻底解决的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重塑和现代国家能力建设问题,是一场经济与政治的双重变奏。这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将约七亿亩土地均分给三亿多名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彻底改造了传统帝制时期的农业生产关系,将农村生产力从封建土地制度和宗法关系中解放出来;第二,土改在剥夺地主阶级物质生产资料的同时,也使其失去了在乡村社会的政治地位,由此国家政权在基层建立起正式的村政权和党支部,以及农民协会、民兵队和妇女协会等规模庞大的新式基层组织。据刘少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华东和中南两大行政区的农民协会已有约2400万会员,并有民兵约100万名[28]。到了1951年10月这两个数字迅猛增加,据周恩来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的报告,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大行政区农民协会会员高达8800余万人,民兵有750余万人,加上其他地区,全国民兵数量高达1280余万人[29]。
具体来说,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工作队机制使国家政权能够直接组织动员基层群众,大约每年都有三十万人以上的土地改革工作队深入到农村[30]。这些国家干部渗透到每一个村庄,组织领导贫雇中农参加农民协会,与地主(和富农)[31]展开阶级斗争,不只是剥夺了地主(和富农)阶层的经济特权,更重要的是打破了其背后维持不平等经济利益分配格局的权力组织和社会网络。1950年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就指出:“在(土地改革)运动开展的地区,普遍地召集了县、区、乡三级的人民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农民积极分子已大批产生,已有三万八千多个乡政权实行了改造……农民协会应该成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应该成为土地改革中活动的中心。”[32]紧接着,中共又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农民党员,组建基层党政组织,“乡村须在土改完毕始能吸收经过教育合于党员条件者建立党的支部”[33],并且在完成土改复查的地区自下而上地逐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4],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35],以此取代原先由地主和乡绅阶层主导的乡村治理结构。据统计,19世纪清政府拥有4万名官员,1948年民国政府末期也不过拥有200万名官员,而1952年新中国的国家干部就达到了331万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共产党员人数更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约449万人跃升到1953年土改结束后的61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相比之下,19世纪清政府拥有功名的人员数量不到总人口的0.3%。[36]党政人员的大规模扩张使得国家政权组织向乡村社会渗透有了直接的代理人和实际的执行者,农民通过党支部或后来的生产队长直面国家权威,而不再依靠地方士绅精英。
如此一来,土改使得国家权力不断向下延伸,直到人民公社的建立使得制度化的国家权力组织边界到达村社一级,在村庄层面形成村政权和党支部相交叉的“权力组织网络”,成为国家对乡村社会直接施行经济社会治理的基层政权单位(见表2)。即使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解体,国家权力半径和组织边界有所收缩,由此乡镇政府成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原来的人民公社结构下的大队而成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是党组织仍旧设到了村社一级,延续了党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政治动员能力,“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37]。
(三)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土改运动对国民意识形态的改造
土地改革除了促进国家权力的组织边界向下扩张,取代由地主士绅阶层管理的乡村权力结构,也对传统乡村的宗族观念和部落主义等意识形态进行了改造。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曾指出,一项组织或制度变革的最终实施绩效还和人们的心智结构、意识形态和社会信念体系密切相关。[38]也就是说,土地改革后新形成的乡村治理模式要想高效运行,还有赖于人们观念的转变。在旧有的由宗族组织和士绅阶层管理的乡村社会,人们对乡约村规的遵守大多源自朴素的部落主义和亲缘宗族传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等级性。而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广泛开展的“诉苦”[39]和群众阶级斗争运动,使农民摒弃了封建等级制的宗法思想,“翻身做主人”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并且严密的基层党政组织将国家政策方针和宣传话语自上而下直接传达至基层,进一步使农民直面新的国家意识形态[40]。特别是,土地改革运动中的活跃分子接受了新的革命运动理论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成为新政权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代理人和管理者,而分得田地的普通农民也因此消除了对新政权的疑虑,踊跃地加入社会主义爱国丰产运动的新浪潮中,从而使得广大农民能够迅速适应新的乡村治理模式。
无论是从重构后的国家政权组织来看,还是从改造后的国民意识形态来说,土改后的农民都被完全纳入国家建设的计划体系之中。也就是说,晚清以降的历届政权都试图使国家权力向下延伸、攫取资源,但仅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基层政权的正规化。对此,黄仁宇认为:
透过土地改革,毛泽东和共产党赋予中国一个全新的下层结构。从此税可以征收,国家资源比较容易管理,国家行政的中间阶层比较容易和被管理者沟通,不像以前从满清宫廷派来的大官。在这方面,革命让中国产生某种新力量和新个性,这是蒋介石政府无法做到的。下层结构还在原型阶段,显然未来需要修正。在此同时,这个惊天动地事件所激起的狂热——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财产重分配和集体化——似乎一直持续,直到“文化大革命”为止。[41]
《剑桥中国史》对新中国土地改革运动之于乡村权力结构的影响也做出类似的判断:旧有的乡村社会主要是由宗庙、氏族和秘密会社等组织进行掌控和管理,而土地改革运动通过阶级斗争摧毁了这些旧有地方精英的经济和政治基础,造就了一批从贫农和中农群体中产生的新的村干部精英,开始承担乡村社会的经济、教育和调解等工作职能。[42]杜润生在总结土地改革意义时也指出其“重组基层”的作用,土改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于是,传统帝制时期“上下分治”的政权形态被“上下一体”的权力结构所替代,由此中央政府的政令不仅全国统一通行,而且可以层层往下直至基层,得以全面传达和贯彻,国家极大地提升了基层组织动员能力。[43]也就是说,中国现代国家能力的起源是在土地改革运动对乡村权力结构进行重塑和对乡村治理形态再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虽然传统帝制时期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科层制官僚体系的国家,但这种正式官僚组织并未囊括最广大的乡村社会,直到由中国共产党发动和领导完成了土地改革,并在此过程中建立起新的以农民为基础的基层组织,取代了原先宗族势力和士绅阶层占据支配性地位的统治结构,才使得国家上层官僚组织和基层乡村社会“双层分离”的政权形态被彻底改造。
1951年,青海民和县川口区王家户村,土改工作队员访贫问苦(茹遂初 摄)
三、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土改后的
农业组织与制度演化
广义上说,土地改革不仅包括平均地权,还包括合作社、集体化等组织化方面的内容[44]。也就是说,在单纯地平分土地之后,孤立的小农可能因耕作工具和资金的限制而很快返贫,从而因农村阶级的再次分化而丧失土改成果。那么,迫于稳固土改成果和工业化资金积累的压力,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社会目标之后,更要推动与土地利用和工业化目标相符合的组织与制度变革。当时的中共领导人在完成平分土地的任务之后,准备继续推动农业合作化时,就指出了两层意图:其一是通过土改改变农业生产关系和农民政治地位,其二是利用土改为开展工业化铺平道路。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的闭幕词就提到,“我为新中国数万万农村人民获得翻身机会和国家获得工业化的基本条件 (指土地改革——引者注)而表示高兴”。[45]刘少奇指出,“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中国的工业化必须依靠国内广大的农村市场,没有一个彻底的土地改革,就不能实现新中国的工业化”。[46]也就是说,依托于地权配置变动打破旧有的乡村权力结构和社会网络,使国家权力远比晚清和民国时期更垂直地深入基层社会,极大地增强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但这只是国家能力建设的第一步,还需要进一步地进行相关组织与制度建设才能切实地增进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47]。
由于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决定了落后国调动有限的资源推动并实现发展战略的能力,尤其是对于土改完成后需要进一步施行工业化战略的国家来说,为此必须构建一个具有持久之效的内源性的资本积累机制,使地权制度、农业经营组织,以及相关的交易与分配制度构成一个有效的资源转化和资本形成的通道。李溦和冯海发指出,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积累通常可以通过赋税、储蓄、价格和财产剥夺等四种方式完成,而新中国成立后满足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初始资金主要来自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这就涉及均分土地之后逐步建立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48]1953年10月10日,陈云提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在农村由国家统一征购粮食,在城镇也按照相应的计划统一配售粮食。[49]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正式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的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此决议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在农村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对城市人民和缺粮的农村人民实行粮食的计划供应,粮食由中央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以及粮食市场由国家严格控制。[50]虽然最初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是为了缓解粮食供需矛盾和稳定粮食价格[51],但实质上为工农产品之间的不平等交换提供了制度基础。据严瑞珍等人的估算,1952年农业部门每创造100元价值,就有17.9元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向工商业部门转移,到了1957年这个数值上升到23.0元,而1978年则继续攀升到25.5元,[52]以“剪刀差”方式积累的资金占比也逐步攀升,很快就超过以税收和储蓄等方式提供的比重,从1952年的44.1%大幅增加至1978年的85.5%,说明“统购统销”制度在工业化资金积累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见表3)。总体来看,从1952年到1990年,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超过3/5的资金积累。[53]
进一步地,“统购统销”制度之后又开始推行农业集体化运动,“国家在农村统购统销的户头,就由原来的一亿几千万农户简化为几十万个合作社”,极大地降低了“统购统销”的组织和治理成本。[54]1953年12月16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要有计划地逐步完成改造小农经济的工作,使农业在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下,配合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55]也就是说,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农业集体化改造和工业化建设是相联系的,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实行的“统购统销”和农业集体化运动,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前后相继的三个关键环节,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农业剩余高效地转化为工业资本积累,有力地支持新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
可以发现,土地改革完成后国家不仅要代替旧政权直接掌握来自土地的赋税,更重要的是,还要组建相关的组织制度获得原来由地主控制和利用的地租。传统帝制时期的古典财政制度以田赋为主,但大量的税不成为税收,而是以地租的方式被地主士绅阶层所羁扣。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为工业化铺平了道路,那么其后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和农业集体化运动则进一步为其提供了制度保障,尤其是乡级政权建立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既是经济组织,也是政治组织,标志着将农民完全纳入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制度体系之中,因为无论是晚清的里甲制,还是民国时期的摊款,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国家都不得不依靠胥吏、生员和包税人等,他们的贪污不仅削弱了国家财政汲取能力,还造成农民的实际税赋过重。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旧体制下的地方精英失去在乡村中的统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由国家直接掌控的基层党政组织或团体,他们将赋税征收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见图1)。从这层含义上说,土地改革、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和农业集体化,这三个环节构成20世纪中国乡村有计划的组织变迁过程,其中借助土地改革运动构建起来的国家对基层社会极强的组织动员能力是后两项组织或制度变革的前提,其核心要义在于打破帝制时期官僚组织和乡村社会“上下分治”的格局,实现国家权力向县域以下的实质性渗透,为农业集体化运动创造条件,并在相应的农业组织与制度变革过程中有效提升和巩固了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
四、 土地改革与国家能力建设:
对新中国土改意义的再考察
既往对土地改革意义的认识往往停留在“将农村生产力从封建地主和宗法关系中解放出来,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56]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近代中国地权集中的趋势并不明显,地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也并没有以往估算的那么高[57],也就是说,地权分配过度集中阻碍近代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观点可能并没有特别充足的证据。除此之外,从“土地私有化后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纯粹经济视角来看待土地改革的作用,也不能完全解释“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后,很快又转变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事实。[58]实际上,拉长分析的时间跨度,将土地改革及其后的农业组织与制度变革等几个重要的彼此相关联的历史进程联系起来,从政治经济学视角重新审视土地改革对于中国国家能力建设和工业化发展的作用更加合乎历史事实和发展逻辑。
首先,土地改革带来的最直接改变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明清以来国家政权、地主士绅阶层和农民之间保持着三角动态平衡,国家依靠地主士绅阶层在基层社会间接行使政治权力,施行“轻徭薄赋”“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农业经济时期不仅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而且也减少了疆域辽阔的大一统国家的行政治理成本,并由此曾创造灿烂的农耕文明。然而,当工业化浪潮席卷全球且落后农业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地缘政治风险时,这种让地主士绅阶层在基层社会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形态可能就会遭遇一系列的危机,因为横亘在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地方精英在大量耗散农业剩余的过程中限制了国家动员农民和汲取资源发展工业的能力。从这层意义上看,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不仅是一场地权的再分配过程,也是一场国家直接动员农民参与阶级斗争,以摧毁原有乡村社会中的地主士绅统治阶级的政治运动,这样一来,原本主导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以及负责地方赋税征收和管理的地主士绅阶级,在土改过程中失去的不仅是土地、农具和家畜等生产资料,而且还有伴随着经济资源占优带来的政治地位和垄断性权力资源,从而使得旧政权体系下国家政权、地主士绅阶层和农民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双边关系,消除了食利的地主阶级,国家权力第一次从真正意义上(而非如民国时期以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形式)垂直深入乡村社会,勾连起帝制时期上下分层的国家官僚组织和基层乡村社会,这是中国现代国家能力建设中的标志性事件。
1951年,青海民和县,土改中农民妇女与地主面对面地进行说理斗争( 茹遂初 摄)
其次,土地改革与农业组织变迁和功能扩张密不可分。土地改革打破了帝制时期“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格局,使得国家与农民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联系,这只是国家权力的范围扩张,还有国家权力的职能扩张带来的农业组织变迁。旧有帝制时期国家权力通过地方精英间接地行使征税、劳役和征兵等职能,县衙门作为基层社会和国家机器的交汇点,并不直接介入乡村的公共事务,黄宗智称之为“集权的简约治理”,高度集权的中华帝国依赖大量准官员和非正式制度完成县级以下乡村社会的治理[59]。而土地改革完成后建立的基层党政组织的功能则涵盖税收、农业生产、公共水利、普及教育、公共卫生、民兵训练和调解纠纷等方方面面。毛泽东就指出,大公社作为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将工、农、商、学、兵等功能全部整合进来。[60]突出的表现是,农业经营模式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最后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短暂的具有均分性质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下的个体经营转变为集体经营,农民逐渐被完全纳入集体农业组织,国家权力除了直接参与农业剩余的提取和转移过程,还介入农业生产计划的制定和粮食的分配与交易过程,其目标不再是简单地维持农业再生产,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工业化的资金积累需求,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一度远比(农业)地税给予工业更多的资金积累(见表3)。也就是毛泽东强调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因为“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61]。这些目标的达成都有赖于平均地权之后的一系列农业组织与制度变革,使农业生产完全被纳入国家工业建设体系中。也就是说,通过土地改革取消封建宗法性的社会结构固然有政治和社会革命的关键意义,以及改变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影响,但其意义更在于通过组织革命和体制机制上的创新,塑造一个更能动员社会资源并用之于工业化的组织框架与制度体系,这是摆脱传统农业社会并转型为现代工业化社会的关键所在。当然,这些农业组织变革除了有利于推动工业资本积累,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如在大型水库、灌溉沟渠的建设,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等方面,这也使得普通民众对国家战略目标的向心力有所增强,并且对增强国家的基层社会组织能力和政治动员能力形成正反馈。[62]
最后,土地改革有力地推动后发国家工业化所需的内源性资本积累。马克思在讨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源的时候,重点提及了资本“原始积累”问题,认为它“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而是它的起点”[63],因为早期西方国家率先开展工业革命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资本原始积累问题,这关系到它们能否顺利从封建制经济迈向现代资本主义工业经济,而西欧国家大多是在大航线开辟之后通过对外殖民掠夺、圈地运动等方式积聚起巨量资本,“在欧洲以外直接靠掠夺、奴役和杀人越货而夺得的财宝,源源流入宗主国,在这里转化为资本”[64],由此助推了早期西欧国家的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以此推动工业化进程,但同样绕不开资本原始积累问题,只不过我们主要是以国内农业剩余的提取与转移的方式完成内源性资本积累,而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够奏效,是和新中国成立后完成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及其后的一系列农业组织与制度变革离不开的。在20世纪50年代中共领导人民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消灭了一个通过其“作为”而使得很大一部分税赋收入到不了国家手里的“国家代理人”阶级[65],使得传统社会的农业剩余不至于被国内地主士绅阶层大量攫取,更加不会被列强所掠夺,从而帮助新中国完成了工业启动阶段的内源性资本积累。从国家能力的视角来看,这一场地权革命首先带来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紧接着实现了一系列农业组织和制度的变革,彻底改变了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作用范围和形式,使国家动员民众和汲取资源的能力得到极大的提高,从而为工业化铺平了道路(见图2)。
五、结论与评述
本文从国家能力建设的视角考察20世纪50年代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发现其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一,相比于晚清和民国政府在实现国家权力下渗的过程中造成国家政权的内卷,中共通过土地改革运动才算真正重塑了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在基层建立了广泛的党政组织,取代了原有的士绅和地主阶层的统治地位;第二,也正是土地改革对传统乡村权力结构和治理模式的重塑,促进了现代国家能力建设,有利于提取与转移农业剩余,从而为新中国开启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铺平了道路。因而,近代中国改变国家能力孱弱的现状,走上现代化工业转型之路,即使经历了革命、战乱与政权更迭等,旧体制中的这项根本性议程跨越时代得以延续,在晚清到民国的不同阶段一再表现出来,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借助土地改革运动取得实质性突破,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得到极大提升。
更进一步,土地改革带来的一系列组织和制度变革同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土地改革完成后相继确立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等,是受制于当时的制度环境与历史情境而形成的,尽管并不是全然地符合“经济效率至上”标准,但三者是提升国家农业剩余汲取能力,实现工业化转型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和制度变革在帮助实现中国工业化转型的同时,过多地倾向于工业和城市发展,压制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城乡工农发展失衡,成为当下探寻新型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前因。
如今很多学者站在事后的角度采取“去历史”的态度否认土地改革的必要性,认为当时的土地不平等程度以及地主和农民的关系远没有以往所认为的那般紧张对立,但始终无法回应诸如“新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工业转型”这类具有历史延续性的重大课题。然而,将50年代的土地改革置于近代中国工业化转型的史域中进行再考察,尤其是发掘出土地改革之于中国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就会发现50年代的地权变革对国家和农民、农业和工业之间关系的调整和重塑,既是适应当时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为开启大规模的工业化铺平了道路,又因形成相关农业组织的过度汲取而成为改革开放后农地制度变革的历史逻辑起点。因此,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土地改革及相关农业组织与制度变革的历史意义评价,就不能恪守既定分析框架而对历史事实视而不见,更不能对既往出现的组织形态因不符合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倡导的激进的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政策取向,就断然否定其形成的历史合理性,否则对于新中国成立后施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就难以作出令人满意的政治经济学解释。
目前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无疑又处于一个重大的转折点,那么,对20世纪50年代土改意义的再考察则更加有利于深化对地权变革的规律认识,并为当下深化农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意义的历史借鉴,第一,地权变革是与政治权力结构和乡村治理模式高度相关的,这就要求在土地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土地产权界定清晰的层面,还需要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确保土地产权的实施。第二,地权变革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也和城市与工业发展紧密相连,这就需要在当下的农地制度变革中充分认识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重要性,如此才有可能全局性地解决“三农”问题。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92页。
[3]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载《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0—1081页。
[4]Pomeranz Kenneth, The Great Divergence: China, Europe,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Econom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5]Tuan-Hwee Sng and Chiaki Moriguchi,“Asia’s Little Divergence: State Capacity in China and Japan Before 1850,” 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 Vol. 19, No. 4 (2014), pp. 439-470; Mark Koyama, C. Moriguchi, and Tuan-Hwee Sng, “Geopolitics and Asia’s Little Divergence: State Building in China and Japan after 1850,”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Vol. 155 (2018), pp. 178-204.
[6]乔晓楠、何自力:《马克思主义工业化理论与中国的工业化道路》,载《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9期。
[7]需要说明的是,日本早在明治维新时期就开展了土地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近代转型,但此阶段的土地改革只是废除了封建领主型的土地所有制,仍然存在大量的地主型的,以租佃为主的半封建土地所有制,直到二战后再次进行了全面的土地改革,才真正建立起自耕农体制。
[8]Yhi-min Ho,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aiwan, 1860-1970,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8.
[9]张培刚:《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载《经济评论》1991年第2期。
[10]萧冬连:《探路之役:1978—1992年的中国经济改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4页。
[11]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早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确立了“领导广大农民为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而奋斗”的行动纲领,历经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土地斗争、解放战争时期以革命老区为中心的土地改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以新解放区为中心的土地改革,直至1953年,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土地改革。其中,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包括地主阶级),中国共产党曾暂时以“减租减息”的政策替代没收地主土地的行动,而真正回归“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是以1946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和1947年出台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为标志,直至1950年通过《土地改革法》,方才真正开启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均分运动。也就是说,中共在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都曾开展过程度和范围不一的土地改革,但最终完全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变革集中在20世纪50年代,此时土改的目标发生了显著的转换。在革命战争年代,土改最紧迫的目标就是发动广大农民参与反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斗争,而新中国成立后新解放区的土改是在军事胜利和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解放的条件下开展的,国家已经转入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开启现代工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土改在破除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外,也为开展工业化铺平道路,这一层含义在费正清解读新中国土改和老解放区华北土改的目的时就做了严格区分,认为“土地改革(指新中国土改——引者注)的主要作用是济贫的观点被否定,而‘解放农村生产力’和‘为工业化铺平道路’的观点受到重视”。参见[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6—87页。
[12]Theda Skocpol, Dietrich Rueschemeye, and Peter Evans,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13]Timothy Besley and Torsten Persson, “The Origins of State Capacity: Property Rights, Taxation, and Politic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99, No. 4 (2009), pp. 1218-1244; Timothy Besley and Torsten Persson, “State Capacity, Conflict, and Development,” Econometrica, Vol. 78, Iss. 1 (2010), pp. 1-34; Pablo Balán, et al., “Local Elites as State Capacity: How City Chiefs Use Local Information to Increase Tax Compliance in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112, No. 3 (2022), pp. 762-797; Timothy Besley, et al., “Bureaucracy and Development,” Annual Review of Economics, Vol. 14 (2022), pp. 397-424.
[14]Steven N. S. Cheung,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Sharecropping,”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76, No. 6 (1968), pp. 1107-1122; Joseph E. Stiglitz, “Incentives and Risk Sharing in Sharecropping,”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Vol. 41, No. 2 (1974), pp. 219-255.
[15]Debraj Ray, Development Econom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8.
[16]John P. Powelson and Richard Stock, The Peasant Betrayed: Agriculture and Land Reform in the Third World, Washington, D. C.: Cato Institute, 1990.
[17]温铁军:《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18]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9]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77—397页。
[20][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29—258页。
[21][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63—365页。
[2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4页。
[23][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6—76页。
[24]W. Li and D. T. Yang , “The Great Leap Forward: Anatomy of a Central Planning Disaster,”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113, No. 4 (2005), pp. 840-877.
[25]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26]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1800—1949),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7]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第381页。
[28]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51页。
[29]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续辑上册,1953年,第4页。
[30]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续辑上册,第118页。
[31]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土地改革运动的不同时期对富农采取的政策是有所不同的,在解放战争早期将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的一样没收了,1947年出台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将富农和地主加以区别,允许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而到了新中国成立后则主要采取中立富农、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种转变是和不同时期面对的革命形势和任务有关的。
[32]同注28,第251、264页。
[33]毛泽东:《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载《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页。
[34]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基层政权组织在正式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前往往采取的是人民代表会议的过渡组织形式,但是这两种形式下农民的政治地位显然都比土改前得到大幅提升,农民能够得以主动地参与乡村社会的治理,而不再是处于地主士绅阶层掌控旧式乡村治理结构时的极度弱势的地位。
[35]参见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续辑上册,第29—33页。
[36][美]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315页。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38]Douglass C. North, 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Chang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39]各地官方的历史档案资料在总结土改经验时均肯定了“诉苦”对于提高农民阶级觉悟的重要性,比如太行区党委指出,“群众的诉苦反省对于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以及教育干部),促进群众的阶级团结,是极好的方式”,平西地委指出,“组织联村诉苦斗争,是成功经验之一”,等等。参见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0、627页。另外,郭于华和孙立平利用口述资料、档案文献、日记和回忆录等资料研究了通过“诉苦”重塑农民国家观念的作用机制,认为土改中的“诉苦”运动形成和创造了种种“治理技术”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难提取出来,并通过明确阶级属性的方式将其与“国家”等更宏大的话语建立起联系,从而使农民在诉苦(阶级意识)、翻身(国家认同)的过程中摒弃旧有的意识形态,构建起新的国家认同观念。参见郭于华、孙立平:《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形成的中介机制》,载《中国学术》第4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0—157页。
[40]土改后各地均高度重视对农民的教育和意识形态改造问题。比如,据河北省档案馆汇编的土改档案史料显示,各地地委均认识到向农民宣传贯彻政策和提高阶级觉悟意识的重要性,天津地委在总结土改工作时就指出,“首先通过各种会议各形式充分宣传贯彻政策,逐渐提高农民觉悟……通过没收、分配与处理各种问题,对农民随时进行深入的政策教育……特别是经过对地主的控诉斗争,农民觉悟普遍提高,农民在政治上翻了身”,参见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第786—787页。
[41][美]黄仁宇:《黄河青山》,张逸安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页。
[42][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第88—89页。
[43]《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44]林春、谭同学:《再议土地改革——中国和印度的启示》,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2期;Keith Griffin, Azizur Rahman Khan, and Amy Ickowitz, “Poverty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 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 Vol. 2, No. 3 (2002), pp. 279-330。
[45]毛泽东:《做一个完全的革命派》,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81页。
[46]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1951年,第4、11页。
[47]这两步是相辅相成的,正因为中国在农村已经建立起基层的党政组织网络,才使得后来推动型的农业集体化比较顺利,远没有苏联集体化所呈现的强迫性和破坏性。参见林春、谭同学:《再议土地改革——中国和印度的启示》,第46页。
[48]李溦、冯海发:《农业剩余与工业化的资本积累》,载《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3期。
[4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
[50]《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3页。
[51]195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指出:“实行上述政策(指粮食‘统购统销’——引者注),不但在现在的条件下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的矛盾,更加切实地稳定物价……”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414页。
[52]严瑞珍等:《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载《经济研究》1990年第2期,第66页。
[53]冯海发、李溦:《我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的数量研究》,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第64页。
[5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95页。
[5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569、586页。
[56]董志凯、陈廷煊:《土地改革史话》,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153页。
[57]关永强对近代中国地权分配的研究进行了相当详实的梳理,发现绝大部分对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估算都介于0.5至0.7之间,且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农村的地权分配呈现逐渐分散的趋势。参见关永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借鉴:近代中国地权分配研究述评》,载《南开经济研究》2015年第3期。
[58]笔者归纳出此处观点的出发点在于,当下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主张私有财产制度对个体的强激励效应,而否认在相应的历史情景下后发国家开展强制性土改后又进行集体化的政策的合理性,是因为他们主要强调的是土改之于效率改进的目标,而较少意识到集体化后政治动员带来的工业化资金积累问题。更有甚者,有一股思潮对强制性土改可能引发的暴力冲突做了过分的强调,而忽视了这是当时稳固新生政权的必要措施;于是,进一步地就用1978年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放到农户带来农业增产进行对比。典型的文献如Justin Lin, “Rural Reforms and Agricultural Growth in China,”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Iss. 1 (1992), pp. 31-51。
[59]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60]陈伯达在北京大学庆祝党成立三十七周年大会上的讲演中提到,“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大公社”。陈伯达:《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在北京大学庆祝党成立三十七周年大会上的讲演》,载《红旗》1958年第4期,转引自“Marxist Philosophy”网站,hppt://www.marxistphilosophy.org/Hongqi/58/195804-01.htm。
[61]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载《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1、182页。
[62]张军、何寒熙:《中国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改革后的变迁》,载《改革》1996年第5期。
[63]马克思:《所谓原始积累》,载《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20页。
[64]同上,第864页。
[65][美]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陈之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李 康: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邓宏图: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